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

古羅馬時代,人們會私自從金銀錢幣上削下一小角,再將此種貨幣充當買賣媒介;因貨幣本身的貴金屬含量減少,貨幣的價值也減小。久而久之,人們很快就覺察到市面上的貴金屬貨幣越來越輕,就把未遭毀損的足值金銀貨幣積存起來,只用那些不足值的貨幣進行買賣,而劣幣則漸漸把良幣從流通領域中排擠出去。為控制此一現象的蔓延,政府發行了邊緣帶有鋸齒刻紋的貨幣,如果貨幣邊緣的刻紋被挫平,人們就知道被動過手腳。

另外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發生在金銀複本位制之下,金銀複本位制度曾經被18世紀至19世紀的英國、美國及法國長期採用。由於金幣和銀幣之間的兌換比率是政府經由法律定下的,所以會長期穩定不變,但金銀之間的相對開採成本、市場價格卻會因為供需法則而波動。「良幣」並非只指單價高的貨幣,而是指相對於兌換率較有優勢的貨幣。假設金幣兌銀幣的法定兌換率是1:10,若一枚金幣熔化後能換取超過十個銀幣,則金幣為良幣;若十個銀幣熔化之後能換取超過一個金幣,則銀幣為良幣。若當黃金實際價值超過法定兌換率時,人們就會將手中價值較高的金幣(良幣)熔成金塊,再將這些黃金賣出並換成銀幣(相對上的劣幣)使用;經過這種程序,就可比直接用「金幣換銀幣」買到更多的銀幣,進而使私人財產增加。有時民間會以此方法大量斂財,故市面上的良幣就日益被熔化而減少,劣幣則會充斥市場並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但如果金幣與銀幣的兌換比率可以自由調整時,當黃金實際價值超過原有兌換率時,人們必須拿出更多銀幣,才能換到同樣數量的金幣,來反映兩者不同的品質差異,人們仍可使用這兩種貨幣交易,劣幣驅逐良幣不會在此起作用。

事實上,沒有良幣出現,或者有強而有力的政府禁止良幣的使用,劣幣也無法一直流通下去。
問題的根源在於,劣幣驅逐良幣並不是產生於競爭的前提條件下。每一套貨幣的發行,都是由國家強制人民接受的,儘管付款的一方很樂意使用劣幣,但收款的一方卻不會甘願接受,只有在國家能保證收款方接受的劣幣能夠繼續流通時,劣幣才會得以存在,這條規律才能繼續起作用。

格雷欣法則中,「良幣」是指名義價值(貨幣的面值)與商品價值(鑄造貨幣的金屬的價值,通常為貴金屬、鎳和銅)幾乎沒有差別的貨幣。在沒有貨幣法償法的年代,金屬鑄幣通常能以比金屬條本身更高的市場價值自由流通。這一現象在加拿大楓葉金幣、南非克留格爾金幣、美國鷹揚金幣以及奧地利的瑪麗雅特里薩泰勒銀幣和墨西哥利伯塔德銀幣等投資型硬幣中都有體現。這類金屬幣都有已知的純度且形狀易於持握。人們通常更願意用這種金屬幣而不是一堆價值不明的貴金屬塊進行交易,因此他們賦予同等重量的金屬幣更高的價值。
另一方面,劣幣是指商品價值低於面值卻能夠和良幣一起流通的貨幣,二者同為法定貨幣,因而公眾要將其視為價值相等的貨幣予以接受。在格雷欣的時代,劣幣指一切被貶損價值的貨幣。貨幣貶損經常由鑄幣機構造成。他們用少於官方規定的貴金屬量鑄造貨幣,通常以摻雜賤金屬的方式。公眾有時候也會削掉或刮掉金幣的一小部分造成幣值貶損,這也被稱為「去莖」(滾邊幣就是為了防止這一行為)。由賤金屬仿製的假幣也是劣幣的一種。現在所有流通的貨幣都是由賤金屬鑄造的,叫做法幣(無錨貨幣)。
對於被削刮的貨幣和假幣來說,它們的商品價值由於作假被降低了,面值卻依然維持不變。從另一個角度看,那些被政府發行者貶損的鑄幣,其商品價值通常公開遭到削減,但在法定貨幣法的作用下它們仍保有原來的高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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