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金融海嘯期間,銀行即使在資本充足情形下,因未能審慎管理流動性風險,而仍面臨金融危機,爰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為強化銀行流動性風險之管理,於九十九年發布「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之國際架 構」(Basel Ⅲ: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提出流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及淨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作為全球一致之流動性量化指標。

其所稱流動性覆蓋比率,係指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額除以未來三十個日曆日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條文第二條]

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
第三條 銀行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流動性覆蓋比率,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105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106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107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108年1月1日起不得低於百分之百。但工業銀行自104年1月1日起,各年度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前項比率,金管會得視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調整之。
銀行報經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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